雯武工作室第1页04/01/2005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
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
80m,净高不应小于1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
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
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平面布置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2.1面积大于100m2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
O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