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师外〔2009〕141号各学院、各部门:《南京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暂行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师范大学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2南京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学生海外交流活动,有效利用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创新人才的国际视野,逐渐形成人才培养的开放合作新机制,促进学校办学的国际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海外交流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保留本校学籍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奖学金、外方资助、校际交流等渠道赴海外教育机构进行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访学、驻学和游学活动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第四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分为校内项目、校外项目和其他项目
校内项目指由学校或学院与海外教育机构设立的学生交流项目和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生暑期海外短期学习项目;校外项目主要指我校参加的政府奖学金项目、外方资助项目和有关教育机构或教育交流机构设立的项目;其他3项目指以上两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五条校内项目分校级项目和院级项目
校级项目由学校与海外教育机构商谈,面向全校或项目指定专业的学生设立;院级项目由学院在学校的指导下与海外教育机构商谈意向,经学校同意后面向本院学生设立
第六条校内项目的设立须与海外教育机构签定项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本科层次的院级项目协议须经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层次的院级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和研究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校内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应是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海外一流教育机构(学科),或与我校学术水平相当的海外教育机构(学科),并一般应当在我校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