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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师外〔2009〕141号各学院、各部门:《南京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暂行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师范大学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2南京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学生海外交流活动,有效利用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创新人才的国际视野,逐渐形成人才培养的开放合作新机制,促进学校办学的国际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海外交流是指: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经学校批准,在保留本校学籍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奖学金、外方资助、校际交流等渠道赴海外教育机构进行为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访学、驻学和游学活动。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第四条学生海外交流项目分为校内项目、校外项目和其他项目。校内项目指由学校或学院与海外教育机构设立的学生交流项目和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生暑期海外短期学习项目;校外项目主要指我校参加的政府奖学金项目、外方资助项目和有关教育机构或教育交流机构设立的项目;其他3项目指以上两类项目以外的项目。第五条校内项目分校级项目和院级项目。校级项目由学校与海外教育机构商谈,面向全校或项目指定专业的学生设立;院级项目由学院在学校的指导下与海外教育机构商谈意向,经学校同意后面向本院学生设立。第六条校内项目的设立须与海外教育机构签定项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本科层次的院级项目协议须经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核批准;研究生层次的院级项目须经国际交流处和研究生部审核批准。第七条校内项目的海外合作伙伴应是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海外一流教育机构(学科),或与我校学术水平相当的海外教育机构(学科),并一般应当在我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学校鼓励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海外教育机构设立学生海外交流项目,鼓励学生在学期间赴海外交流。第三章实施第八条国际交流处负责全校学生海外交流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学院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海外交流的有关事务。第九条校级项目中面向全校学生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在校园网发布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学生报名并进行遴选;面向指定专业的项目由国际交流处委托有关学院发布信息、接受报名、进行遴选。第十条院级项目由设立项目的学院提出具体方案,经国际交流处、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学院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校外项目依据项目的来源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发布信息、接受报名、进行遴选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其他项目须经有关学院和部门同意并分别报国际交流处和研究生部或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学院负责对本院参加海外交流学生的思想教育、学习指导、学分认定和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研究生部负责对全校研究生海外交流的指导、审核、学籍4管理、学分认定批准、宿舍安排等工作。第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对全校本科生海外交流的审核、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工作。第十六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全校参加海外交流的本科生的管理指导和宿舍安排等工作。第十七条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海外学习的有关财务管理事项。第十八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赴海外交流学生的宿舍的统筹协调与管理。第十九条学校相关学院和部门在海外交流项目协议中未尽事项的协商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尽力维护我校和参加项目学生的利益。第二十条校级海外交流项目外方交流生由国际交流处统筹并商有关学院安排教学和其他交流活动;院级海外交流项目外方交流生由设立项目的学院负责安排教学和其他交流活动,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四章学生第二十一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参加海外交流项目,学校按照项目的要求选拔和决定参加项目的人选。学校鼓励学生申请政府奖学金项目、外方资助项目,支持学生在学院指导下通过其他渠道赴海外交流。第二十二条海外交流项目学生的派遣遵循择优选派的原则,选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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