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2024年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防性经济处罚是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等经济处罚,并且可以对违法行为单位采取停产停业措施,以及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禁止担任相关职务、吊销相应证件等限制措施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1
出现重大事故后,单位隐瞒、谎报事故情况或者伪造、毁灭证据的;2
擅自改变、停用、拆除重大安全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重大安全防护措施的;3
有关行业、领域发生多次事故的,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4
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第四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1
反复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2
有关行业、领域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3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第2页共7页4
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第二章罚则及处罚幅度第五条对严重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限制措施;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担任相关职务、吊销相应证件等
第六条对一般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十倍以下,并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可以给予禁止担任相关职务、吊销相应证件等处罚
第八条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九条对严重违法行为单位,可以采取停产、停业等限制措施,停产期间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禁止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