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一、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审批对象。申请设置管辖权限内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拟设医疗机构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3、设置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申请设置私人诊所的申请人应具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本市常住户口,年龄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申请设置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的申请人或单位其法人可以为投资人,医疗机构负责人须满足的条件同私人诊所申请人要求。二、办理程序:申请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设置申请报告及《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论证材料;(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3)设置单位或个人情况证明;管理人员和卫技人员名单第1页共2页及资格证明;(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5)房屋产权或租赁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内部医疗布局图;(6)医疗机构章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或协议书;(7)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9)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可行性方案;区环保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公安局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10)申请私人诊所或护理站的还应提交从事临床同一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11)退休卫技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证明,待业人员提供待业证明。(12)有关限制设置条件的证明(13)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本局备案时需提交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