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堰市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及事故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市、县、乡(街办)分级管理
政府各部门、厂矿企业以及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办学单位负责,同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指导
第三条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学生
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小学生交通安全常识》、《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规定
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作为评先和评估学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学校安全教育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明确责任、教管结合”的方针,做好教育、预防、管理工作
学校第1页共18页要按照国家规定1的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安全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要针对教学规律、学科课程和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3月最后一周星期一)、“119”消防宣传日活动等,大力开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