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办法责办法一总则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防范、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市学校安全稳定事故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或学校公共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安全事故)的问责处理,适用本办法
二问责范围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或中层干部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或者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部门的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造成学生缺乏安全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发安全事故的
(三)不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玩忽职守,管理失控,引发安全事故或致事态扩大的
第1页共14页(四)因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五)因“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财产失窃、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
(六)未能及时发现危房、危墙及其他危险设施,或明知是危房、危墙等不封停、拆除,也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改,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七)学生接送车或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负有安全管理直接责任的
(八)因学校食堂、饮用水或环境卫生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而感染疾病、食物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