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及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管理者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严格管理、科学管理、精细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管理,有效控制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发生,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应承担的责任,遵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主要包括:根据医疗事故(纠纷)、非医疗安全事故(包括: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毒麻药品管理事故、剧毒试剂管理事故)评析结果分为三类:a、可以避免;b、存在缺陷;c、不可避免;第三条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要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加强管理、督促和检查,制定持续改进措施,防止同一原因再次发生同类事故,一旦发生则从重问责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是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班子副职责任追究由院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决定,涉及班子主要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时,上报由卫计委决定,科级干部由分管领导提出经或纪委监察科提出,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成立医院重大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主任:院长副主任:班子其它成员委员科室:医务部、纪委监察科、院办、政工科、护理部、工会、人力资源室、财务室
仲裁办公室:院办第1页共24页主要职责
监督职能部门对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职能部门划分责任,核实事故分析执行划分的责任;接受申诉,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仲裁,仲裁时可安排涉及科室职工列席,提出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和严重影响医疗工作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