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区规范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区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行政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区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对全区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情况进行的检查、评比和奖惩活动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的安排和部署,负责实施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全区公示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自查与互评相结合、社会中介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考核组,参加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考核实施机关
(二)区政府组织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考核
(三)考核组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考核采用基准分扣分制,基准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根据最后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1页共4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2-10分的加分:(一)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创新举措,被国务院、市政府、市级部门、区政府作为经验推广或表彰的;(二)依法行政工作被国家级、省级、区级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加分事项须经考核组综合评定,同一事项不累积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