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意见书(2006-12-0513:01:48)由于该企业提供了使用权类型为作价出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对此能否作为抵押物的问题,我查阅了相关文件并且走访了省国土资源厅,现将情况总结如下: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2月17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1999年,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43号)中也明确指出,企业改制时,“采用国家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2001年,国土资源部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国土资发[2001]44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进一步指出,企业改制后,企业在财政部门办理第1页共3页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应“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