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收费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收费,是指人民政府设置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免收学费外,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本省对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的收费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义务教育收费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一)按时足额发放学校教职工工资,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法定平均工资水平;(二)按照规定的定额和标准,统筹安排并保证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三)筹措并保证学校危房改造和其他建设所必需的经费;(四)保证减免贫困学生义务教育收费所需的经费;(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费保障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定额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1页共7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有困难的县给予补助
具体方案每年由省人民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确有困难的县,可以给予支持和帮助
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