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3年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包括船舶及海工建造企事业单位、相关设计、制造和修理企业、监督检验机构等。第三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下水过程中的安全。第四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建造和下水操作,保证船舶及海工建造的质量和安全。第五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组织设立下水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下水过程中的安全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七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编制下水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下水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水前的准备工作、下水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等内容。第2页共3页第八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对下水前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符合安全要求。第九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制定下水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下水前的检查和试验、下水过程的监督和控制等,保证下水过程安全可控。第十条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下水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对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的下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和事故预防为目标,对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的下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检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立即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责令停工整改、罚款、吊销证书等。第3页共3页第十五条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海工建造单位,相关监管部门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从事船舶及海工建造活动。第十七条本规定自____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以上为《____年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文件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