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四川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审查建议稿2)第一条【目的依据】根据《XX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XX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并监督实施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五)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组织开展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四条【工作原则】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鼓励支持】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1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其编纂过程和实体成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鼓励支持】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各类地方志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编纂
市、县(区)地方志书、乡(镇、街道)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
第1页共23页市、县(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公开出版第七条【制定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XX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工作制度】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并报送资料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