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级领导层层签字承诺、分级负责。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是对企事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性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评价。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参考,用于评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作为督促和激励的依据。第二章考核主体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主体:第2页共4页(一)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管理机构和全体员工。(二)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三)社会组织:具备安全生产监督、评估能力的社会组织。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情况。(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四)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五)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六)事故调查与处理情况。(七)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情况。(八)安全生产投入和技术装备情况。(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评估情况。第四章考核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当采取定期考核和突发事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临时考核。第3页共4页年度考核按照每年一次的原则进行,主要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长期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临时考核主要针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集中整治行动等情况进行,以检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有效性。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当采取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既要考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情况,又要对安全管理的实效性进行评估。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评价指标要与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根据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和权重。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通报,并予以公示。第五章考核结果应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参考,用于评价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相关部门综合评价和激励机制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第4页共4页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依据,对监管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实施。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将作为组织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的重要参考,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