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定了《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责权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政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