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共汽车电车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电车站场(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管理,提高公交站场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为公共汽车电车服务的首末站、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场服务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交站场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为公交车辆运营、停靠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站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交站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原那么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公交站场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区公交站场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等区公交站场的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公交站场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通站场中心”)负责对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区己规划站场的建设(配建除外),以及对国有投资建设、公建配套、小区提供、占道经营以及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公交站场的具体运营实施统一管理,另有要求的除外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等5区由属地政府(区、街道)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公交站场,由投资建设单位移交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定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公交站场服务管理单位进行具体运营管理,并服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安排
第七条公交站场服务管理单位依据开展和改革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