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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8年年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题及答案 VIP免费

2012年-2018年年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题及答案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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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8年年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题及答案 _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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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11月技能题同16年5月2013年5月技能题参考答案一、李某等七名职工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A公司安排全厂职工超时加班。经查,A公司一直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近期由于产品需求大增,企业为按时交货,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并征得了职工的同意,不愿意的可不加班。职工平时每天加班3-4小时,周六、周日也不休息,职工每月加班60-200小时不等。A公司辩称,职工为提高工资收入愿意加班,公司也已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了奖金。因此,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之处。1、用人单位申辩的观点是否正确?(2分)请具体说明理由(4分)用人单位申辩的观点不正确;理由如下:1、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2、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有哪些具体类型(6分)我国目前现行的工时制有以下几种: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3、如果你是劳动关系协调员,请针对A公司的情况,提出规范工时管理的建议。(8分)(1)针对不同的岗位,可以实行不同的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报请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进行审批。(2)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按照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并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长的要求,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二、2011年2月,经人介绍,陈某(女,现年46岁)被A公司聘用为勤杂工,在公司员工宿舍区工作。A公司与陈某约定,试用期为3天,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3-4小时,劳动报酬按每小时15元计算,每周造表结算一次。试用期满后,因嫌每周禽报酬繁琐,陈某书面请求A公司允许其暂不领取每周计发的报酬,而是每满一个月合计签领一次。A公司据此同意陈某按月领取报酬。A公司未与陈某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2011年10月,A公司决定将员工宿舍区的勤杂事务外包给某物业公司,且今后不再自行聘用勤杂工。10月30日,A公司通知陈某:“立即输交接手续、结算剩余报酬,终止双方用工关系”。陈某对此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工作努力,从未出过差错,要求A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二倍工资”责任,向其支付8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经济补偿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知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向其支付2个月的劳动报酬。21、陈某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2分)为什么?(2分)陈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陈某每天工作3-4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按照小时计酬,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2、你认为A公司与陈某有关的用工行为中有无违法行为?(2分)请说明理由。(6分)A公司与陈某的用工行为中有违法行为,理由: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3、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与“代通知金”、赔偿金,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2分)为什么(6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参考:《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七十二条三、孙某于2008年1月到乙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12日,孙某以不适应工作环境为由,向乙公司提出辞职,2008年6月20日,乙公司作出同意孙某辞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2008年12月,孙某父亲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找到乙公司,鉴定结论表明孙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2008年6月起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1、孙某的辞职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孙某的辞职行为无效,理由:孙某提出离职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作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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