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及考核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医院护理质量,促进医院护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根据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医发〔2005〕104号)、《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卫医发〔2005〕294号)的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一级医院及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院必须将护理质量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院管理工作
第二章护理组织机构与制度管理第四条医院有健全的护理管理组织体系,责任明确
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护理部主任负责制
有一名副院长分管护理工作
第五条护理管理组织健全
三级医院应实行由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护士长三级护理管理,二级医院应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实行三级或由总护士长→护士长二级护理管理
第六条护理部主任及护士长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一、护理部主任: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护士长: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护理管理部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执行计划的协调、检查、考核与评价
年度目标达标率≥95%
第八条护理管理部门必须制定护理工作制度、护士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各科疾病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和保证实施
第三章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第九条医院必须依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完善护士准入制度,合理调整临床护士队伍结构,做好护士人力资源的科学管理
第十条按照《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护理人员执业资格准入管理
建立《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制定各级各类护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及职责范围,对各类护士的岗位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
健全各级各类护理人员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及考核评价标准,三级或二精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