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发〔20XX〕4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XX-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lt;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gt;的通知》(中办发〔20XX〕30号),落实《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XX〕5号)要求,加强银行业法治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
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工作;(二)列席本机构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三)对涉嫌损害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机构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第1页共6页关人员;(五)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六)法律、行政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