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修改欢迎下载精品文档《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月1日施行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布《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
据悉,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适用该《规定》
根据该《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可修改欢迎下载精品文档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可修改欢迎下载精品文档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