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 年11 月27 日经第9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 年2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2 年12 月11 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 特别 防护的货物
第四 条交 通运输 部主 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 作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民政府 管理的港口,由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民政府 交 通运输 主管部门 所属 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民政府 设 立 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 负 责 该 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 作
港口所在地 的市 、县 人民政府 管理的港口,由 市 、县 人民政府 交 通运输 主 管部门 所属 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或者市 、县 人民政府 设 立 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具体 负 责 该 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 作
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 规定的负 责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 作的部门 统 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港口建 设 项 目 安全审 查 第五 条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从 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 设 项 目(以下简称“港口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