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解释方法及案例研究同济大学法学院韩燕煦2013年5月条约的解释是国际法领域中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问题
任何条约实施和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条约的解释;而对于特定约文,运用不同方法进行解释,可能导致迥然不同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条约解释的各种方法,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梳理与实践总结
对于条约解释的方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做了相关规定
尽管如此,在条约解释方法上仍然存在如下疑问:各方法之间关系如何
在适用时有无先后次序
是否存在公约规定之外的其他方法
公约缔结之后在条约解释方法上有哪些新发展
为了对上述疑问做出解答,本文将结合国际法案例,特别是新近案例,对条约解释各方法进行较深入地探讨
作者相信,对条约解释方法及其与国内法解释方法差异的探讨,可以为我们深入理解条约乃至国际法的特性提供新的视角;另一方面,中国是当今世界主要缔约国之一,对条约解释方法的研究,也可为我国相关部门解释条约的实践提供参考
一、条约解释方法概说1、关于条约解释方法的学说不少条约法学者都曾对适用于条约解释的方法进行总结,其中影响较大的有菲兹莫里斯1、麦克奈尔2等学者的阐述
各种解释方法中,历史方法、文义方法和目的方法被学者们尤为重视,并因对不同方法的作用及重要性的理解不同,而形成了主观论、客观论和目的论三个主要学派3
(1)主观学派该学派认为,解释条约的重点在于探求缔约国在缔约时的共同意思,因此这种方法也被称为“缔约国意图解释”方法
支持这种解释方法的国际法学者很多,但其中最具影响的大概就是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
他在1950年提交给国际法研究会(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的一份建议案中对主观解释方法的说明,被认为是对此派观点的经典阐述4
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有:首先,解释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要探求缔约各方的缔约意图
其次,为了寻求某一条约的缔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