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层间接抵免举例中国居民企业A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B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收到C企业分回的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0%
C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3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5%
假定B企业亦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和C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企业2008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十二、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A企业内:1000外:90(中国)B企业内:500外:85(甲国)C企业内:500(乙国)税率25%税率20%预提10%税率30%预提15%控制60%控制70%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一计算B企业应在甲国应纳税额1从C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85万元毛股息为85÷(1-15%)=100万元2从C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85÷(1-15%)×15%=15万元3从C企业分回利润B企业应承担的税款42
86万元依据及来源
本层企业(C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B企业)负担的税额42
86=(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500×30%=150+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85+15=10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500×(1-30%)=350
法规依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