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技术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临时性保护原则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强制许可原则【真题】(2006年卷一第43题-单选)【真题】(2009年卷一第42题-单选)(二)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客体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伯尔尼公约双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宽: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2项精神权利8项经济权利严格的权利限制一般为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真题】(2003年卷一第674题-多选)【真题】(2004年卷一第46题-单选)(三)★★★TRIPs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注意: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TRIPS协议的特点:(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具体: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首次)、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1)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2)商标:首次下定义、7年可续展、对驰名商标绝对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3)专利:可强制许可、(动植物新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科手术的方法)(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含有(布图设计)的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