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眉内容1页脚内容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而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直接关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老年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能否得到妥善保护。本文拟以2012年、2013年庐江县人民法院的涉老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涉老离婚案件主线,对在涉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庐江县人民法院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概况1、案件数量程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庐江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婚姻家庭案件233件,其中涉及老年人的案件39件,占16.8%;2013年,庐江县法院共审结各类婚姻家庭案件275件,其中涉及老年人的案件50件,占18.2%。2、案件以离婚案件、赡养案件和继承案件为主。2012年庐江县法院审结涉老赡养案件13件,涉老离婚案件16件,涉老继承案件7件,占所有涉老案件的92%,2012年庐江县法院审结涉老赡养案件16件,涉老离婚案件18件,涉老继承案件10件,占所有涉老案件的88%。3、结案以调解优先。2012年46件涉老婚姻家庭案件中,以调解结案的15件,撤诉10件,调撤率达64%,2013年涉老婚姻家庭案件中,以调解结案的18件,撤诉15件,调撤率达66%。页眉内容2页脚内容二、涉老年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涉老离婚案件主要以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居多,再婚老年人离婚案件呈现年龄差距较大,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诱发再婚老年人离婚的因素有很多。1、感情基础不牢大多数老人再婚前与对方认识时间短,在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觉得对方还顺眼,仓促成婚。对对方的习惯、性格、观念、人品缺少深入了解。再婚后难以建立起夫妻感情,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2、再婚目的性强某些老年人再婚时抱有一定的目的,如女方想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男方则因自己身体不好,独立生活能力差,儿女又不在自己身边,想找一个老伴照顾自己饮食起居,把老伴当成“保姆”。3、爱与前任做比较绝大多数再婚老人与原配偶生活多年,建立了深厚感情,再婚后在情绪失落或与现在的配偶发生矛盾时,不由自主拿对方和原配偶作比较。时间一长,矛盾就会越来越多,再加上没有血亲关系,彼此的容忍就会不够,婚姻维持起来就很困难。4、再婚老人不能与继子女融洽相处再婚老人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子女,重组家庭改变了原有的家庭结构,不论是老两口单独生活还是和一方子女共同生活,必然产生新页眉内容3页脚内容的矛盾。有的再婚老人虽与一方子女共同生活,但被视为外人,不堪冷遇或虐待,不得已以离异而告终结。5、子女觊觎财产老人再婚的主要障碍似乎是来自子女的态度,而子女的反对绝大部分来源于对财产的担心。有的怕遗产落入他人之手,担心自己应该继承的遗产得不到。于是有再婚老人子女为保“巨额家财”不外流,便鼓动老人离婚。三、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难点1、婚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大的多,现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轻人那样贷款另购房屋,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在执行中也往往出现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妇离婚分割财产更是难上加难,多数情况下婚姻财产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有时双方子女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其中,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2、解决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老年夫妇属于一方是退休人页眉内容4页脚内容员,而另一方则没有任何收入。步入老年后大多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常年吃药或定期住院治疗,双方仅依靠一方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法官会左右为难。3、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比较难有的老年人岁数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并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有时需要法官反复揣摩才能领会其真是意思,或者根本就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