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II、III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II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III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
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2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代表年)2
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
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快速路应设中间分车带,不得采用双黄线
路侧带各组成部分的宽度确定如下:一、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
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
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表5
9的规定加宽
视距的规定如下: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
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