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文职人员培训心得体会公安部文件:《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09]44号公安部文件: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利用社会优质人力资源加强公安工作,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矛盾,公安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文职人员制度试行范围1
公安工作任务较重、警力不足矛盾突出、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城市公安机关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试行文职人员制度
文职人员不得占用公安专项编制,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现有经费
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编制专项预算足额保障
二、文职人员身份3
文职人员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
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对公安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督察职权,不穿着制式警服、佩带警用标志,不配备、使用警械武器
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不得安排、要求文职人员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级事项工作
非经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录用程序,文职人员不得转录为人民警察
三、文职人员岗位设置6
文职人员主要通过核定用人额度方式聘用,或者经当地政府同意以其他方式聘用
公安机关聘用文职人员比例,一般第1页共3页按照本级公安专项编制的15%左右掌握
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国内安全保卫、行动技术、反邪教、反恐怖、禁毒、打黑除恶等部门、警种,不得设置文职岗位;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的部门,不得设置文职岗位
市(地)级(含)以下公安机关设置文职岗位,需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核准
直辖市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
四、文职人员管理9
市(地)级(含)以下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要先行制定人员管理、薪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