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经济发展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评价机构第三条由州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州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评价办的职责是
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评价对象第五条评价对象包括农发行**州分行、农发行XX县区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州分行、农行XX县区支行、农行**兵团支行、州直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XX县区分行
第六条评价对象的权利:(一)反映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二)查询其他评价对象的指标完成进度;(三)向评价办举报其他评价对象的作弊行为;(四)提请评价办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评价对象的义务:(一)在系统内布置和实施本评价办法;第1页共4页(二)督促系统内分支机构开展好各项评价内容涉及到的金融业务工作;(三)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价办准确报送评价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评价第八条评价内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评价包括综合评价、单项评价两部分
(一)综合评价1、综合评价指标
按照年度各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