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一)宾馆、酒店、酒楼、饭店等旅游业项目;(二)餐厅、酒吧、咖啡屋、茶社等餐饮项目;(三)歌舞厅、夜总会、游戏厅、电影院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四)美容美发、足疗、公共浴室、桑拿等服务项目;(五)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六)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七)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企业的项目,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环境保护局是本县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公安、文化、交通、市容、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和申领营业执照
新设可能产生油烟、烟尘、噪声的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居民和利害关系相对人的意见
经营者在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报送工商行政、文化行政等管理部门备案
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配套的防治污染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1页共4页第五条县城(包括建制镇)烟控区范围内,不得建设新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0
7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饮食服务企业经营场所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