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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
下文是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以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争议;(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五)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六)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七)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争议;(八)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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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十)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
第四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