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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权属纠纷,对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文是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欢迎阅读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
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遵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权益和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等具体工作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对擅自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六条土地权属的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下列土地权属争议:(一)单位与单位之间的;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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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县范围内跨乡(镇)行政区域的;(三)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