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重庆市种子办法《种子法》通过,这是我国种子产业的第一部法律
是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种子经营者和广大农民翘首以盼的法律
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种子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种子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新品种和繁殖材料引进、区域试验、品种审定和推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贮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
贮备种子数量、品种分别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审计部门审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种子专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