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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中国,一方在美国,他们通过电子邮件说定了一桩房屋买卖交易,可事后卖方却反悔了
于是,买房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近日,杨浦区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电子邮件也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市国年路某弄43号601室是一套建筑面积66
98平方米的复旦大学教工住房,也是何先生和彭女士夫妻共有的私房
本案的原告是这套房屋的租客小黎,他从XX年起就开始租住在内
XX年7月5日,小黎收到已赴美国的房东彭女士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内容为:”;小黎,您好
我和我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将43号601室以75万元的售价卖给你,如果你同意的话,请给我们发一电子邮件,就算成交
你们可以开始装修
……;……;”;小黎第二天就回了一封电子邮件,邮件中言明:”;彭老师:您好
您的XX年7月5日凌晨5时的电子邮件收到,经和家人商议,同意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你们的房子
房款在你们XX年10月从美国回到上海期间付给你们
”;次日上午,彭女士亲友来到屋内,根据小黎的清单将彭家需保留物品搬出
生变故卖家反悔于是,小黎开始装修房屋,等着何先生夫妇回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XX年10月12日,小黎又收到彭女士的电子邮件,这一次,买房事宜变卦了
信中称,由于何先生身体健康问题,他能否来上海尚存疑问,且自己在上海的时间也只有18天,就算办了房屋交易手续,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
信中,彭女士表示无法继续房屋买卖,愿意协商补偿小黎装修费及家具定制费
收到来信后,小黎感到事件严重性,于次日回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几个月前已经成立,基于房屋买卖成交,自己才装修房屋并添置家具;房款75万元已经准备好,希望能顺利办妥房屋过户手续
邮件中还提出,如果何先生因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