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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虽公证,不尽义务也可撤销年近80高龄的许老太太早年丧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来生活基本不能自理
今年春节后,她的外甥女“主动”上前照顾许老太太的生活起居
两人生活一段时间后,许老太太发现外甥女很勤快,对她照顾也十分周到,不但使许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饭无忧,而且经常为她擦洗按摩,让许老太太很受感动
于是,许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来,有意与她长期生活,还签订了合同
合同约定由外甥女长期照顾许老太太的饮食起居直至其终年;许老太太则把价值3万元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赠给外甥女,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岂料,许老太太把钻戒和项链交给外甥女后不久,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态度就一反常态,不仅不如往日殷勤,而且对许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饭也不闻不问,视若旁人
原来,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财产早有所闻,为获其所有也就早有所思谋
现在目的已经达到就想溜之大吉
许老太太见情况不好,就要求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外甥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并经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
许老太太无奈,只好全权委托律师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白金钻戒和白金项链
本案所涉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义务或者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赠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一种双务契约行为
受赠人如果接受赠与财产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并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