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追究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责任单位发生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领导安全责任制,对单位领导问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管领导
根据问责规定,应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司有关部门作出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或所属部门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应用问责追究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包括任免权限、处分权限)办理
第四条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事故负次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第五条本规定所指领导责任追究,是各责任单位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卸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责任单位各分管领导对所属工区(车间)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分析、布置、督促、检查、落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问责追究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组织第1页共14页的实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次要领导者,给予警告、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