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学习“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最近,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简称“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日前,我街道党工委对此组织了专题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切地认识到“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是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的重要举措,学好用好“四项监督制度”,是必要也必须的
一、“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惩教结合,注重预防的方针
《责任追究办法》使各类责任主体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日常选人用人工作
《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二、“四项监督制度”细化了责任主体,明确了追究措施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情形都比较具体,用人上出了问题,有没有违规失责情形,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和怎样追究责任,规定得比较清楚,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