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明确的五个问题孙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代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成为现实
人保部相关负责人也就该办法的有关精神进行了解答,但现实中存在的几个问题需要在有关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一
要解决前期农民工非本地人员退保和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两大历史问题农民工退保有多种原因,但一定程度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有密切联系,虽然从2010年1月起已不再允许退保
但对前期农民工退保问题有必要作出明确的解决办法,毕竟有的地方因农民工退保获得了一笔不小的社保基金
因而应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愿意返还前期已领取的养老保险个人部分的农民工恢复原有的缴费年限
这一方面既维护了退保农民工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地方财政减轻了压力,更重要的是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个别省市实施的外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险,其出台的目的在于保护当地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外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因而也应对外来人员的养老保险账户比照当地参保人员的标准进行补足,由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缴纳,由单位缴纳部分由企业缴纳,企业已不存在的,应由当地财政代替承担
这样既解决了前期自己带来的历史问题,重要的是促成外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成为现实
另外人保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应对各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意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于其中维护地方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的条款进行整改,促进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进行
许可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的权利该办法虽然规定了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领取养老待遇地原则,但这一原则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职工选择领取养老待遇地权利
因此应让职工在没有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在户籍所在地的情况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