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汇报总结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5
20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规范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将本规范的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五条在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即纠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以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必须经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
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单一证据不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案件证据之间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第十条执法人员收集书证时,应尽可能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1第1页共6页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经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