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对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原燃料质量的有效控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取样、制样及监督机制,更好的服务于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要点。第二条大宗原燃料是指:铁粉、煤、合金、铁皮、外购焦碳、外购球团、外购烧结矿等。第三条本要点适用于公司所购入大宗原燃料的检验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生产厂1、负责在原料作业区设置原料取样人员并报技术处备案;2、负责对公司购进的大宗原燃料进行取、制样工作;3、负责分样及送样工作;4、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制样人员不定期轮换。第五条技术处1、负责对生产厂取、制样工作和往保密室送样工作进行监督;2、参与生产厂及供应处提出的杂质扣除情况的评审;3、负责对保密室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4、负责对生产厂取制样工作的规范与指导;5、负责进厂原燃料的化验工作;6、负责对进厂原燃料化验结果进行最终判定。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对大宗原燃料样品的编码、解码和报告单传送工作。2第三章大宗原燃料检化验工作流程第七条取样:1、取样机取样(焦化用煤水样除外的分析试样、烧结用铁粉):当来料符合取样机取样要求时,由生产厂取样人员使用取样机取样(具体操作详见《取样机操作规程》),技术处原料检验监督员监督并填写《进厂料监督记录》(见附件二)。2、手工取样(焦化用煤、烧结用铁粉以外的来料及不符合取样机取样要求的来料)(1)手工取样采取联合取样制度。对于进厂的原燃料,生产厂负责组织取样;对于厂外的原燃料,由供应处负责组织取样。技术处和生产厂人员全部到齐时方可取样。取样完毕,由参加取样的人员共同将样品送至储存箱,上双锁存放,钥匙分别由生产厂和技术处保管,不得外借。如对取样结果有异议,可在取样现场提出,经参加取样人员认可后,可重新组织人员取样。取样完毕后,由参与人员填写《原燃辅料取制样记录》(见附件三)。(2)在来料不符合取样机要求或取样机出现故障时,可向生产厂一级主管及技术处一级主管申请,双方都同意后采用手工取样。(3)焦化用煤水样采取手工取样,其它原燃料取样工作执行相应操作规程。第八条制样、分样:1、由生产厂负责制样,供应处、技术处负责现场监督。制样时执行相应操作规程,所制样品必须满足《实验室样品要求》(ZY-08-ZJ-020)。参加制样单位,如对制样过程有异议,可在制样过程中提出,否则视为3制样有效。2、制样、分样过程要求(1)大宗进厂原燃料结算样在每天早上7:30前开始制样,制样完成当场封闭后于当日9:30前由生产厂、技术处、供应处一起送到保密室。焦化厂外购煤水样必须于当日9:30前送到保密室,分析试样必须在当日送到保密室。烧结厂铁粉水样与分析试样一起当日送保密室。当样品数量较多,不能按时送到保密室时,制样人员必须通知保密室。(2)保密室收到试样,填写保密室《样品交接记录》(JS101002B06A0)(见附件四),并开封进行分样,将水样等分成2份,化验室、保密室各1份。当同一批货物供货车数5车以下时,水样质量不得低于500克。分析试样至少分成4份,原料检验室、保密室、生产厂、化验室必须各分一份,其它参加取样单位可分取一份。(3)分样完成后重新封口,再由生产厂、供应处、技术处三方签字确认(包括姓名、日期、供货方名称;送化验室的试样由保密室进行编码,不写供货方名称)。3、对于合金、焦炭、铁皮、球团、烧结矿等不需定时分样的原燃料,由保密室随机送至化验室进行分析。第九条送检保密室人员将编码试样送化验室分析,并填写化验室《样品交接记录》(JL-08-ZJ-020)(见附件五)。4第十条化验、判定化验室收到带有编码的试样后,首先要认真检查试样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接样时或分析过程中发现试样不符合化验标准要求应及时通知原料监督人员组织重新取、制样工作,收样后化验员依据操作规程及时进行各项分析,并将数据录入质量系统,通知原料检验室对化验结果进行判定。第十一条结果报出保密室通过查询质量系统,进行报告单打印并传送到生产厂、技术处、供应处。第四章记录管理第十二条生产厂取样人员建立现场取样签到表、交接班记录、制样记录等。第十三条技术处原料检验室:建立进厂料监督记录、督察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