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六、办理条件(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XX区(县)”的字样。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若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全部变更,其条件是:按照中等、初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执行。七、提交材料(A4纸)(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决策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二)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三)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四)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申请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提交相应材料;(七)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八、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二)初审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三)审定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四)告知批准变更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并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五)送达对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九、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或三个月十、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附件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原由:。提交材料如下: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申请方签字(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申请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附件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电话或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