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二、事项性质:自办件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四、申办主体: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六、办理条件(一)变更学校名称的条件若只涉及学校名称的变更而不涉及层次、类别的变更,其条件是: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一般应为“XX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做“XX学院”,名称前须冠以“XX区(县)”的字样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条件若民办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全部变更,其条件是:按照中等、初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执行
七、提交材料(A4纸)(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由决策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二)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三)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同意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会议决议(须2/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四)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六)申请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提交相应材料;(七)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八、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