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有效地管理好学院各项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保值或增值,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地管理好学院各项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实现保值或增值,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起点,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主要分为八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家具、行政办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各种附属设施,如中央空调、电梯、水塔、蓄水池等。第四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财务处为固定资产价值管理的主管部门,院办、教务处、学工处、辅助教学部门及教学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固定资产资产实物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第五条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财务处及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单位)指定兼职专人组成。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监督执行,组织固定资产清查、使用价值鉴定、审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小组是具体落实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兼执行领导小组有关决议。第七条财务处为固定资产具体主管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固定资产管理的牵头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页、卡片。负责学院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根据具体目录进行分类,设立固定资产登记本、卡、进行编号登记,并对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进行监控,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增添计划的编报、保管、发放、调配、维修、报损(废)及财产清查等工作。第八条各系、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一名固定资产兼职管理人员(即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第九条各系、部门(单位)财产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查、盘点工作。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做好各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的记录。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与登记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按需购置、合理利用”的原则,特别是大批量固定资产、大型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添置时应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包括定制、加工)原则上仅限于列入学年预算的项目,如单项资产超过5万元或单类资产超过10万元的,购置部门应在拟购置月度前一个月底(不含假期)前5个工作日编报《资金需求计划表》以便财务及时安排和调度资金;未列入学年预算无论任何原因均需填写《预算外项目审批单》报院办,院办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单交相关处室和分管院领导审批。预算外用款一次性超过1万元(含)需报董事会审批,属于专控商品范围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资金性质,需求系、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进行可行性论证。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其它设备由学院办公室分管设备的专门人员起草项目任务书,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提交院务会讨论,由院务会决定项目任务书下达或提交董事会审批。第十三条房屋、建筑物完工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竣工、水、电、暖、气、管道图纸及维修、拆迁等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第十四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按基本建设管理和有关程序报批。工程竣工后,由有关使用部门给出使用意见并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工程决算,需经财务处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中介机构专门审核。第十五条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的验收应依据发票及有关财产的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和附属物件进行认真核对,固定资产经验收后的方可入账。第十六条工程决算或发票需经当事人、采购部门及使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及院长签字或盖章后方可入账。第十七条各类固定资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