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射线探伤作业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间射线探伤作业管理,避免射线意外照射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参建施工和服务单位。第二节职责与分工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方案备案和检查监督,对施工单位射线源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四条工程部是工程项目射线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射线探伤队伍的资质审查,组织协调探伤作业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机动设备处负责设备的第三方检验和检维修射线作业的管理工作,参加责任范围射线探伤作业票的会签。第六条生产和辅助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划定的安全防范区域的审核,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监督,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通知本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撤离现场。第七条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环境确认及作业现场相关安全措施的检查落实。第八条射线探伤作业区域相关单位会签《射线探伤作业票》后,落实所辖区域现场作业避让,并将告知内容通知到全体人员。第九条施工(射线作业)单位职责(一)提出射线作业计划报工程部审批,委托射线检测部门检测射线影响区,确定安全防范区,协调作业现场各工种作业避让。(二)制定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源的购买、保管、运输、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在各环节受控。做好射线作业中对作业人员的保护,保证作业人员和周边人员的安全。(三)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票》,对作业风险进行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组织落实,组织作业票的会签和审批。(四)负责通知公告周边及路经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避让,在主要路口派专人守候。(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工作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配合业主及上级单位对辐射事故、事件调查。(六)需要进行射线探伤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工程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备案: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料,《放射量测量仪》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放射源设备报表、《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三节放射源管理第十条放源单位必须在当地政府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厂区内禁止存放同位素射线源。第十二条放射源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三条实施射线作业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射线源,须经编号管理,《射线探伤作业票》所填报源号必须与进场射源编号相符,便于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放射源发生丢失和被盗事件,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时报公安、环保、职业卫生等地方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及时到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第十六条严禁放射源的转借、转让,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作业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四节射线探伤作业票审批第十七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申办《射线探伤作业票》(见附件)。第十八条射线探伤作业时间根据现场施工进度情况由工程部、生产和辅助单位、监理单位商定具体作业时间。第十九条由射线探伤作业的作业单位填写《射线探伤作业票》,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按照要求作业单位、作业所在单位、监理单位、相关单位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风险削减措施,明确措施落实人并会签。第二十条作业单位负责人对射线探伤作业票及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批准签发射线探伤作业票。第五节射线探伤作业告知第二十一条射线探伤作业告知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单位书面告知工程部、监理单位、生产和辅助单位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二条《射线探伤作业票》单位会签人员按作业票会签内容和时间通知本单位人员撤离并负通知责任。第二十三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作业开始前,要在主要有人通过路口、人员经常停留处等处设立告知板告知。第六节射线探伤作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射线探伤作业单位是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第二十五条严禁超出规定时间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要安排在夜间且无其他作业人员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