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企业为谋求境内资本市场上市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而伴生一个普遍性的事项,即一一公司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整体变更”)
随着A股上市公司的增加,整体变更在证券法律实务届虽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标准的操作流程,但鉴于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界定与操作细则,整体变更的法律依据尚存在诸多争议
本文将结合笔者的项目工作经验,就整体变更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以期能对法律实务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整体变更”不属于“改制”《公司法》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根据《公司法》第九条进行文义解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中被明确界定为“变更”行为而非“设立”行为
如将整体变更理解为股份公司的新设行为,则意味者在股份公司新设前有限公司发生了注销,应按公司注销程序进行清算,再由原股东再以清算后所得的财产出资设立股份公司
但《公司法》第九条第二段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公司法》并没有根据清算程序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而是基于“变更”行为直接产生了债权债务的继承关系
二、“整体变更”不构成“新设”和“创立”《公司法》除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并未就如何进行整体变更进行进一步规定
但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第一节设立”第九十五条中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