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计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用以后,他们在正式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以前,在几个单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