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业主税金补偿谈判要点操作指引——中建一局老项目谈判篇为实现建筑业“营改增”平稳过渡,避免税改过渡期间的涉税风险,建筑企业需要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相关规定,分析对老项目各类型业主的影响,根据业主类型制定不同的谈判策略,有效的指导项目部有关人员开展谈判及确认工作
一、过渡政策(一建筑企业1
计税方法及税率、征收率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允许改变
老项目划分标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开具发票类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可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和选择一般计税办法的房地产公司,取得上述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缴纳方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3%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5%
老项目划分标准: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