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活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后报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政府安监部门
第六条监管检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监督工作目标;(二)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四)在建项目清单及抽查频次;(五)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及安排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