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贩毒罪贩卖毒品罪辩护词》高焰民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广东金际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ΧΧ的委托,指派高焰民律师担任杨ΧΧ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
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杨Χ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
是因为吸毒者的朋友曾思永举报,曾ΧΧ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分子,主动提出犯意引诱,要求购买毒品
、购买毒品的资金是由“总部”提供的,出售毒品的收入全部要交给“总部”
、被告人实际上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
被告人杨ΧΧ仅负责收取了毒资50元,要上交给“总部”以后,才能得到百分之十的提成
“我的那份还没赚到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4
、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交易地点均不是被告人联系的,也不明知毒品交易的数量是多少货的来源都是“总部”的,我不清楚是从哪里整来的
买家找“总部”买货(“白粉”),“总部”告诉我见面的地方
(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4、P3)
我不认识他(购买毒品的男子)(见2012年12月18日《讯问笔录》P2)
、被告人完全是受“总部”安排、引诱、利用、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总部”许诺以百分之十的提成引诱、利用被告人
2012年11月24日“总部”找我通知我有活干
直到晚上22时左右我接到“总部”的电话,叫我到华新住宿那条巷子,见买家收钱
是“总部”告诉我这样干的(见2012年11月25日《讯问笔录》P2、P3)
我和肥仔都是为“总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