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李海军【身份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组团U4-4-2/02地块10-4号楼3-5-3
(以下简称“该房屋”)(二)该房屋权属证明名称:U城U城十组团编号:104D房地证2012字第00602号
(三)该房屋建筑面积:101
79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8
(四)该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用途:城镇住宅用地
(五)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凭据
二、租赁期限(一)该房屋租赁期限共120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0日通知甲方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一)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甲方将该房屋(清水房)交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并备齐家具家电等生活必须设施,待装修完成并经乙方验收后,甲方便享有该房屋的租赁使用权
(二)乙方实际投入该房屋的装修费用(包括基础装修、家具家电、生活设施等)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该笔装修费用作为乙方承租该房屋十年租期的租金(折算下来为2万元/年)
在此租赁期间,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满,甲方便无偿取得该房屋内的所有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包括基础装修、家具家电、生活设施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