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管理制度-648第一节目的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手持电动工具(以下简称工具)的安全管理,保障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范围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手持电动工具的范围、管理程序和安全使用的相关要求,适用于全公司
第三节支持性文件第三条《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1990.06.01实施)》
第四条《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
第五条《手持电动工具安全第一部分:通用安全要求(GB3883.1—2000)》
第四节术语第五条手持电动工具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操作时必须由操作者用手握持使用的手电钻、冲击钻、角向磨光机等工具
第五节职责第六条物资部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采购
第七条仓储科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发放和总的台帐建账管理
第八条工艺设备科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建账、归口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九条安全质量部负责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使用部门负责日常本部门移动电器的建帐管理、使用、维护工作
第六节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采购
各部门提计划上报,由物资部按要求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分类
手持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一、I类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
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联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二、II类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II类工具分绝缘外壳II类工具和金属外壳II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II类结构符号
三、III类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