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下列政府及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使用国家和省投资补助及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政府融资用于建设的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建设:(一)城市公共设施;-2-(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等基础设施;(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项目要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市财政资金正常运转和平衡;(三)坚持以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为主,除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外,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入;(四)坚持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审批手续;(五)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库建设、规划和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招投标方案核准、投资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项目稽察等综合管理
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科技以及综合招投标、国有资产、财政、审计、监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