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第四单元票据结算【考点归纳】【考点1】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权利权利取得享有给付对价:出票、背书无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不享有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如果持票人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方式取得票据,则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付款请求权行使主体票据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时效(对出票人承兑人)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自出票日起2年自到期日期10日内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自出票日起2年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自出票日起2年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自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追索权行使主体①票据收款人②最后被背书人③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行使条件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拒绝证明+按期提示承兑或按期提示付款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已承兑)、保证人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追索范围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票据时效(对“前手”)追索程序首次追索被拒绝之日起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自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自清偿之日起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提示】未按规定期限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失票救济挂失止付①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②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暂时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公示催告①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②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③公示